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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临 2024-023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上诉人(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被上诉人(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涉案的金额:3,368.875 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660.51 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二审已判决,公司向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工投”)、成都蓉台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蓉台”)支付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基金”)份额回购款 3250 万元、650 万元及违约金。公司将积极与上诉人进行协商,推动相关事项执行,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诉讼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诉讼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诉请求
1、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主要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一审判决;请求
依法改判公司按约定回购成都工投所持南京基金合伙份额,并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成都工投支付违约金。
2、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主要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一审判决;请求
依法改判公司按约定回购成都蓉台所持南京基金合伙份额;并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成都蓉台支付违约金。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4)。
(二)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4)。
三、二审判决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终审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民事判决;
2、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 3250 万元及违约金;
3、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 31.25%合伙份额变更至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4、驳回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终审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民事
判决;
2、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蓉台公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 650 万元及违约金;
3、成都蓉台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 6.25%合伙份额变更至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4、驳回成都蓉台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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