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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3 17:17: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36 号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通葡,A 股证券代
码:600365;

王 军,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何为民,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洪恩杰,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孙永成,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通葡或公司)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公告,2019 年至 2024 年,公司与关联人的财务公司深圳市前海现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存在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行为。上述年度 1-4 月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08%、16.28%、2.31%、14.63%、14.41%、10.36%。后续,公司均于当年 5 月予以披露并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综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第 6.3.17 条等有
关规定。时任董事长王军、何为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洪恩杰、孙永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军、何为民,时任董事会秘书洪恩杰、孙永成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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