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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德农: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6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四)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开展
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有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若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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