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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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西省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华邦意字(2024)第 82 号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2
正 文......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6三、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8
四、结论意见......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中文传媒、上市公司 指
600373.SH
出版集团、收购人 指 江西省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江教传媒 指 江西教育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高校出版社 指 江西高校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文传媒拟通过向出版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江教传媒100%股权、高校出
版社51%股权的行为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指 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资产协议》 买资产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所 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西省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省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出版集团的委托,担任出版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出版集团通过中文传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江教传媒 100%股权、高校出版社 51%股权从而取得中文传媒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本次收购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正本、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收购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得到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所进行适当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收购人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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