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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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239 号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详细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发布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 时 0 分,本次股东会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 10
号首开广场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岩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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