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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3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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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烈豪、蔡志评律师对“龙净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龙净转债”2024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资料》《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7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同意召集本
次会议。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联系方式及其他等内容。2024 年8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了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6:00 在福
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 19 号龙净工业园一号楼二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裁黄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了债券持有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因此,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该届董事会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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