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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3 15:32:21 股吧网页版
龙净环保:龙净环保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商务运营中心青年创业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364000 网址:http://www.fjlihan.com
电话:13959006999 传真:0597-2328998 转 805
电子邮箱:hayeke146100@163.com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烈豪、蔡志评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名册、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果以及各项议程和相关决议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和基于对该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暨会议资料。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福建省
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 19 号龙净环保工业园 1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泓富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提前十五天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该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审查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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