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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辽能: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4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证法意[2024]字 0813 第 934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电话:024-2334 1677 传真:024-2334 2988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证法意[2024]字 0813 第 934 号
致: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石艳玲律师、康傲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10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4 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883,115,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情况,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390 名,代表股份 33,746,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94 名,合计代表股份 916,862,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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