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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9:05:50 股吧网页版
安源煤业:安源煤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豫章股字[2024]第 002 号

中国·江西·南昌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402 号浦发大厦 11 楼
邮编 330038

电 话( T e l ):( 0 7 9 1 )- 8 6 6 1 7 6 6 8 传 真( F a x ):( 0 7 9 1 )- 8 6 6 3 1 1 1 6
二○二四年五月

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豫章股字[2024]第 002 号
致: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星杰律师、
钟辉成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日常关联交易 2023 年执行情况及 2024 年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定公司 2024 年度借款规模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江西江能物贸有限公司继续为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案》《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事项。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及《关于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事项。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
大街 1022 号公司 11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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