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8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4-028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6 月 14 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25),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长沙分行”)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物资公司”),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级法院”)作出(2023)湘 01 民辖终 323 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岳麓区法院”)(2022)湘 0104 民初 20697 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西湖区法院”)处理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近日,江煤物资公司收到南昌西湖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案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南昌西湖区法院就招行长沙分行诉江煤物资公司侵权责任纠
纷案一案立案,案号为(2023)赣 0103 民初 9118 号,并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
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原告招行长沙分行诉称,案外人湖南旭日公司告知招行长沙分行,其已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和江煤物资公司签订《2013 年年度锌精矿购销合同》(合同编
号 JMXR-2-13-01),经湖南旭日公司申请,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于 2013年 10 月 8 日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索权)》(编号:65BL130003),约
定湖南旭日公司将其对江煤物资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招行长沙分行,招行长沙分行支付约定的融资额后受让该债权。
2013 年 10 月 10 日,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共同向江煤物资公司送
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开型)》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30 日,招行长沙分行向湖南旭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32,981,908.67 元。到期后,招行长沙分行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支付保理款项,江煤物资公司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湖南旭日公司也未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招行长沙分行认为江煤物资公司未向其披露和告知相关事实,导致其发放的保理融资款无法收回,江煤物资公司对招行长沙分行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包括本金 32,941,684.59 元及至全部清偿
完毕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为 14,334,638.34 元,2019
年 3 月 29 日后的违约金按逾期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案相关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说明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招行长沙分行曾于 2015 年 1 月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在江西省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级法院”)起诉,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共经历五次审理,审理情况依次如下:
1.南昌中级法院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 36 号民事判决:驳回招行长沙分行诉讼请求。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民终 482 号民事裁定:撤销南昌中级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 36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3.南昌中级法院作出(2017)赣 01 民初 195 号民事判决:(1)江煤供应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行长沙分行支付保理融资款 12,628,336.38
元及相应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4 日起以 9,882,505.38 元为基数按照《国内保
理业务协议(有追偿权)》(编号 65BL13003)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
本息计算的结果以不超过 34,824,403.92元及该款自 2014 年2月 11 日起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第三人湖南旭日公司对本案保理融资款本息的清偿行为,相应减少本判决项下被告江煤供应公司的清偿义务,反之亦然﹞;(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1)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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