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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安源煤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7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豫章股字[2024]第 004 号

中国·江西·南昌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402 号浦发大厦 11 楼
邮编 330038

电 话( T e l ):( 0 7 9 1 )- 8 6 6 1 7 6 6 8 传 真( F a x ):( 0 7 9 1 )- 8 6 6 3 1 1 1 6
二○二四年十一月

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豫章股字[2024]第 004 号
致: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星杰律师、
邹东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事项。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安源煤业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下午14:00在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022号公司 11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表决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89,486,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343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
股东及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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