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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9 19:31:23 股吧网页版
海澜之家: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
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现金流及货
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的规模和期限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 内部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情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或协议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负责委托理财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或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负责委托理财项目的协议、合
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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