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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6 18:03:27 股吧网页版
红豆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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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 178 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 178 号
致: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公司”)委托,就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一致行动人无锡红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或“红
闳服饰”)于 2024 年 7 月 5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
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律师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合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红豆集团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红豆股份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红豆集团一致行动人红闳服饰。

红闳服饰成立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5MA27DRFG8U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锡港东路 2 号,法定代表人为周兵,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服饰制造;服装制造;服装辅料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鞋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鞋帽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居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家用电器
销售;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美发饰品销售;玩具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箱包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纸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增持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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