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08 17:16:06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56 号

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任春星,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 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3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
正的公告》显示,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以下两项会计差错。一是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 2023 年 7 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外销售,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论证,公司综合判断上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 2023 年年报披露中将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二是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
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对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予以更正,合计调减营业收入 372,833,796.61 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7.54%;同时合计调减营业成本 372,833,796.61 元,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7.56%。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就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义海能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等合计约 10.30 亿元,并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占公司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7%。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
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
的判决结果,迟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才予以披
露,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
大诉讼的二审诉讼进展,迟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才就相关诉讼进展
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7.4.4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我
部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也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