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处用楷体加粗标注)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本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在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本条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成为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定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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