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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9:12:30 股吧网页版
动力源: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428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处用楷体加粗标注)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议案、文件的收集、起草和管理工作,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规定。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除外)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于收到该等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除外)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按本规则规定提交提案,由董事长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自行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其他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召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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