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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8:10:22 股吧网页版
华胜天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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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3787 号
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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