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2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监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即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董监高违反第八条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第十条 董监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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