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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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书含、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上午 10:00 在云南省昆明市国家
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 166 号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邱华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9,098,0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0.63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2,319,7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043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6,778,35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59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6,803,72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673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了《关于收购昆明华润圣火药业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书含
杨 敏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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