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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条款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
出报告、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
股票。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
在达到10%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增持公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司股份计划。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缴出资权等);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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