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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3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形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审议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现场会议应当有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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