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1
关于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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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孟扬律师、张鹭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
1、 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2、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3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销)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 2024 年度综合授信、资金存放等预计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
监事会报告》《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3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销)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
董事变更的议案》。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北京三
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2024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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