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6-18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的沟通和评价,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4.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指导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和风险合规体系建设,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方案;
7.听取法治、风险专项报告,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8.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信息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住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信息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信息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