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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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487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姚程晨律师(简称“本所律师”)
见证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8 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
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6 月 8 日在上述媒体登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9:00 在山东省滨州市滨
城区东海一路 118 号公司本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盛守祥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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