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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9:06:25 股吧网页版
宝钛股份: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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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tao Law Firm 邮编:710075

Tel:86 29 88422608 Fax:86 29 88420929 Room 713 Shang Zhong Xin,No.51 Gaoxin

E-mail:guantaoxa@guantao.com Road, Xi'an, Shaanx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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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5154 号
致: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
实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日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3.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的《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为“《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47.77%
的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4 年 6 月 12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提议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
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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