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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6 17:03:20 股吧网页版
时代新材: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时代新材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九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公开披露了《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
“补充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均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
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 发行人的设立......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5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6
八、 发行人的业务......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8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4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4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6
二十二、 结论意见......46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情况......48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57
附件三:诉讼与仲裁案件......145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各项议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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