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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8:04:28 股吧网页版
华光环能: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1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明确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制订而成,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本激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四条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方案变更审议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拟定《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本计划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
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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