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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18:56:05 股吧网页版
华光环能: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与“本次解除限售”合称为“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就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而召开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同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0 年 4 月 9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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