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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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
法律意见
致: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就 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情况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记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的规定:“(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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