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亨通光电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调岗,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76 名调整为 529 名,上述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核心骨干人员,系核心技术骨干及核心市场骨干。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后的 529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21,553,532 股,
授予价格 7.64 元/股。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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