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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2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明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以公司 A
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骨干员工等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党委会前置讨论、董事会审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所称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是指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开展的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条 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如有修订,则以经修订生效后的版本为准)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制定与修订、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
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并授权董事会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事宜。参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的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
构,负责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外部监管机构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工作小组具体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一)对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对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授予以及授予数量进行审查确认;
(五)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六)对解除限售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七)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八)在出现公司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以及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十)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一)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十二)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十三)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十四)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依据相关修订内容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十五)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授权董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七条 独立董事负责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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