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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4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2024 年第 2 季度持续督导报告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本财务顾问”)接受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建电力集团”、“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其收购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能源”、“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顾问。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是新疆天
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以其持有的天富能源 461,775,740股股份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电力集团持有天富能源461,775,740 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的比例为 33.49%,成为天富能源的控股股东。
2024 年 3 月 18 日,上市公司收到天富集团转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天富集团将其持有天富能源无限售流通股份447,731,020 股(占天富能源总股本 32.47%)转让至中新建电力集团并完成过
户登记,过户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2024 年 4 月 22 日,上市公司收到天富集团转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天富集团将其持有天富能源无限售流通股份14,044,720 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 1.02%)转让至中新建电力集团并完成
过户登记,过户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至此,本次收购天富集团将其持有
天富能源无限售流通股份 461,775,740 股(占天富能源总股本 33.49%)全部转让至中新建电力集团并完成过户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持续督
导期自 2023 年 12 月 26 日开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 3 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本财务顾问就 2024 年第 2 季度(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以下
简称“报告期”)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
一、影响较大的投资
经核查,2024 年 6 月 27 日,上市公司披露《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新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次交易概述:“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公布兵团 2024 年第四批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清单的通知》,‘中新建电力兵地融合 4.6GW(一期 2.6GW)光伏发电项目’列入其中;鉴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中新建电力集团、中能建湖南设计院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金:18,000 万元,其中:天富能源出资 9,000 万元,持股比例 50%;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 7,200 万元,持股比例 40%;中能建湖南设计院出资 1,800万元,持股比例 10%。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上述投资设立新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投资设立新公司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投资设立新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生其他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情况。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相关事项。
三、关联交易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均在预计范围内,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已履行如下内部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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