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行
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范围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指导督促企业法治建设规划。公司董事会审议项目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董事会须予以审慎考虑;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是公司董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途径,董事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出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会议召开日之前 3 天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天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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