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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6:55:26 股吧网页版
联环药业:联环药业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所持证券账户不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并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
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情况及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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