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7 19:00:58 股吧网页版
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4-020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

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判决结果,以前述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 万元,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24)粤 52 执 62 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18)。主要内容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先后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 年 12 月 5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
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 356,000.00 万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75,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 80,365.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二)2022 年 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2)。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82,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本案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 281,989.47 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2022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9)。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
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 2、3、4、5 项判项。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该案件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进入执行程序,公司今日收到揭阳中院《执行裁
定书》,揭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以履行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二)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以履行被执行人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三)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以履行被执行人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
公司的担保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判决结果,以前述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 万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