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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6 18:58:56 股吧网页版
ST康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7


关于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 (0755) 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 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之

法律意见书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一、信达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均按照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对上述相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2021 年 4 月 2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2022 年 4 月 29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8.6 条规定,公司仍存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本次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依据

(一)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影响已消除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2 年《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28693-1 号)及 2023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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