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45 号
债券代码:110076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22〕3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23〕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针对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作出解释,并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该项规定。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了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可以免于审议。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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