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编号:TCYJS2024H0797 号
致: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已为本次发行出具“TCYJS2023H0030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TCLG2023H004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3H073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3H079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3H1290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3H129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3H1692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发行人将补充更新 2023 年 7-12 月的财务数据,本所律师就发行人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但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另有所指的除外)有关重要事项的变动及最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
就《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上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作重复披露。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上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简称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方案调整
(1)2023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项目的金额进行调整,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2)2023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再次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投资项目的金额进行调整,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1.2 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将在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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