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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5 17:49:20 股吧网页版
中铁工业:中铁工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公告编号:2024-033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1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2 - 2024/8/23 2024/8/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 方案实施前的公 司总股本 2,221,551,588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5,043,175.86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2 - 2024/8/23 2024/8/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 A 股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013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登记 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所转让股票的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 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 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 公司股票的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其股息红
利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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