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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8:57:34 股吧网页版
国发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
董事的职权,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地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规定“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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