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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4 15:31:08 股吧网页版
狮头股份: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5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36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西丽实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 号)、《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 号)、《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 号)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 年 6 月 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1),对 2018 年
至 2023 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三是公司在 2022 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前
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 号)
赵冬梅、周驰浩:

2024 年 6 月 8 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1),对 2018 年
至 2023 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赵冬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 2019 年至 2021 年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周驰浩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 2020 年、2021 年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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