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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高股份: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4-15 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30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兰州 37F20240271-1 号
致: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股份”、“公司”)委托,指派张军、范文泽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增持方”) 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 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方本次增持的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增持方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方《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增持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000X24100305D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懿笃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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