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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之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1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南山区华润城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

网址:http://www.junyanlawyer.com/ 联系电话:0755-83023939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
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园园律师、魏贞珍律师列席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H 股类别股东会议合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第 1-6 合同段施工合同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等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法定媒体披露《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会议资料》、《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股东大会通函》等资料,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前述资料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适用 A 股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 10: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汉京金融中心 46
楼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所认可的时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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