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1
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一月
发行人声明
1、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本预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说明,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任何与本预案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3、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审批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福建省国资委批准、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福建冶金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其中,福建冶金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 1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20%(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弃处理)。
除福建冶金外,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1 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福建冶金外,其他发行对象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2023 年 11 月 7 日,福建冶金出具《确认函》,确定由福建冶金参与本次认
购。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3、发行定价: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福建冶金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若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未形成有效的竞价结果,福建冶金将继续以发行底价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4、限售期:本次发行结束之日,福建冶金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 12 个月,若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2%,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锁定期均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算,除福建冶金以外其他投资者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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