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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9:31:02 股吧网页版
大西洋:大西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报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明信息、工作(任职)情况(单位名称、职务、是否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关联关系报备情况,及时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涉及重要变动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应认真仔细准确识别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议、报告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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