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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