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之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核对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并及时回复相关人员,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资料(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述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和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