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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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401 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山鹰国际的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实业”)及实际控制人吴明武先生(以下与泰盛实业合称“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向公司及增持人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及增持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亦单独或综合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证、查询等必要查验方式,遵循独立、客观及审慎性、重要性原
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上述资料、文件、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进一步查核和验证结果构成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及增持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出具。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定及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山鹰国际在其为本次增持股份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山鹰国际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1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之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
(1)泰盛实业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304155423171R”的《营业执照》并在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梅雪东路 2003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明武,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医用口罩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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