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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团结、赵沁妍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30 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
区安钢大道 50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程官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1,600,635,0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724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590,252,7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3628%,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0,382,2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14%。
公司董事、监事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议案 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5《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6《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 7《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 8《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议案 9《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议案 10《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预案》;
议案 11《公司 2024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 1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冷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 1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 1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议案 15《公司关于向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6《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7《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17.01《董事候选人罗大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第 5、8、9、10、12、13、14、15、16、
17 项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了统计。议案第 16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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