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克劳斯玛菲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克劳 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
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财务部负
责执行,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守如下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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